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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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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经重庆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准用于定向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业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管理规范、保障高效、成本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资产入固、报废、处置和更新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报废、更新或新增应按照重庆市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严格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管理,学校所属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一律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不得登记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八条  公务出行应坚持以货币化为主,以社会化为辅,以保留公务用车定向保障为基础进行分类保障。

        (一)学校保留公务用车主要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普通公务出行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不得以私车公用为由为私车报销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用车费用

        (三)遇有紧急、重要、特殊的公务出行,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租”定点租赁车辆予以保障,按照学校《定点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主要用于定向保障鼓励参改(注:参改对象为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国家、重庆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但选择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人员的日常公务出行和下上班;遇有重要、紧急、特殊公务活动时,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条  学校保留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定向保障以下公务活动:

        (一)处理重大紧急公务,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特殊任务

        (二)市、区县领导机关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机关安排或布置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

        (三)涉及保密、安全特殊专项公务活动;

        (四)上级领导机关来校检查,兄弟单位来校调研,邀请领导或专家来校讲座讲学,或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五)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

        (六)学校批准的外出集体考察、调研、交流等活动;

        (七)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公务活动;

        (八)其他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 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补贴标准按同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或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参改人员不再定向保障规定区域内(参照永川区有关规定执行)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报销规定区域内的差旅交通费,但规定区域内的重要、紧急、特殊的公务外出应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定向保障参改人员公务出行外,其他公务(业务)用车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

        (一)申请审批:用车部门原则上提前1天通过OA提交“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写明用车时间、乘用人、预计出发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等情况,由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遇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时,可通过电话或口头申请用车,并及时完善审批手续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重庆市地域范围,遇有重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用车或用车超过1天的,须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度派车:党政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调度派车校领导公务外出由党政办直接调度派车。

        (三)车辆使用:公务用车应按照审批确定的用车时间、目的地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擅自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车时间、目的地和路线,用车人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公务车管理人员说明,驾驶人员如实记录。

        (四)用车登记: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用车后,驾驶人员应如实登记车辆使用情况,并由乘用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除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业务)车辆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纳入重庆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停放制度,执行法定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公务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停放在学校指定区域。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期间,除值班、应急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停驶封存。公务用车严禁进入风景名胜区,或停放在会所等休闲娱乐场所,因公务活动确需驶入风景名胜区或疑似景区的,需提前三天告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要求提前向市教委报备。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费用结算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定点保险。车辆保险由学校在永川区集中采购定点保险企业范围内自主选定保险服务企业。

        (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保养由学校在永川区集中采购定点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维修服务企业。永川区内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维修,或在永川区外出差发生突发故障需要应急维修的,经审批后可到非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在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单次维修保养经费在部门经费审批权限内的,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在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单次维修保养经费超过部门经费审批权限,或在非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的,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定点加油。车辆加油原则上使用学校统一办理的加油卡实行定点加油;确因长途行驶途中无定点加油企业的,提前向公务车管理人员报备后方可加油。学校办理的加油卡仅限公务车加油使用,不得私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档案(见附件),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驾驶人员如实及时汇总提交月度、年度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情况,党政办每年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排除故障,确保车况良好。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疲劳驾车、不得饮酒驾车、不得违规驾车,因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罚款、车辆维修、事故赔付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供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车辆出租或出借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送车辆的;

        (三)擅自将学校公务用车出租或出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四)未经审批程序擅自使用车辆,或者不按规定停放或封存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在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费用中虚开、虚增开支套取费用的;

        (七)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629日印发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