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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定点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次数: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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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租赁和使用,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公务用车租赁社会化车辆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是指因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需要,学校或部门(二级学院)通过租赁定点租赁服务企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行为。

        第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经济适用,低碳环保”“一事一租”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租赁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遇有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现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公务出行时,可进行租赁,包括:

        (一)处理重大紧急公务,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疫情疾控等特殊任务

        (二)上级领导机关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调研、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等;

        (三)兄弟单位来校调研,邀请领导或专家来校讲座讲学,或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四)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

        (五)经批准的外出集体考察、调研、交流等活动;

        (六)经批准的到校外开展的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等业务活动;

        (七)经批准的教职工异地通勤交通车;

        (八)经批准的其他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三章  车辆租赁程序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赁必须从严控制,实行租赁审批制度

        (一)租赁申请审批。用车部门原则上提前1天通过OA提交“公务用车租赁申请”,写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乘用人、目的地、经费来源等情况,由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驶出重庆地域范围,或连续租赁超过1天的,须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遇紧急突发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或口头申请,并及时完善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异地通勤车辆租赁由党政办直接租赁安排用车。

        (二)租赁使用。所有车辆租赁由党政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联系定点租赁单位安排用车,提供申请单位使用。各单位不得私自租赁车辆,否则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原则上不予报支。

        (三)租赁登记。用车单位在车辆租赁使用后,及时通过OA完善审批流程,如实填写租赁返校时间、行驶里程、租车费用等,并自行打印流程完整的审批单,用于车辆租赁费报账使用。

        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六条  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上不允许长期租赁或固定租赁车辆。确因特殊情况需长期或固定租赁的,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0天的,车辆租赁行为发生前按程序报市教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连续超过90天的,需在车辆租赁行为发生前按程序报市教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公车改革办审批。

        第七条  坚持定点租赁,车辆租赁选择永川区政府集中采购入围车辆租赁服务企业,不得选择入围范围之外的车辆租赁服务企业。若工作需要或特殊用途,所需车辆类型定点租赁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如特种用车),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先批后租”原则在定点租赁企业外租赁。

        第八条  坚持节约高效,严禁超标准超规格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配置标准不得超过现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选用小轿车的价格不得高于18万元、排气量不得高于1.8升(不含本数)。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车部门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租赁用车费用,从用车部门相应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结算实行“一事一清”,租赁结束后,用车部门凭审批表和租车发票报账。教职工通勤交通车租赁费用结算可采取“月结月清”或“周结周清”。

        第五章  车辆租赁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要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租赁活动,从严把控公务用车租赁。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公务用车租赁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四条  定点车辆租赁企业如出现虚开、虚增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与其产生租车业务联系,并不再报销其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租赁车辆,或未执行审批要求擅自更改租赁车辆用途和行程、延长租车时间;

        (二)超标准超规格租赁使用车辆;

        (三)虚开、虚增车辆租赁费用套取费用的;

        (四)借用公务活动名义租赁车辆开展非公务活动;

        (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629日印发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定点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及执行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