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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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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教育统计数据,是指学院各二级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教育综合统计数据和专项统计数据。

        教育综合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即由教育部组织填报的《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

        教育专项统计数据是指上级部门(机构)或学校要求提供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学籍管理、财务资产、招生就业、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业务工作方面专项统计数据,即专项统计调查表或专项统计报表。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教育统计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分级负责、质量问责的基本原则。

        第五  细则适用于学校教育统计数据的采集、储存、报送、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分则的体制。学校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专项把关,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分级负责,各部门指定专人(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和科学决策;

        )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负责组织统计员学习培训;

        )负责与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各部门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并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报表专项内容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原始记录,做好本部门统计台账。

        (五)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六)支持统计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专兼职统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三)科学分析统计资料。强化分析运用,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职责分工

        第十条  根据“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统计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育综合统计(《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机构设置、干部队伍、教职工人员、职工奖惩、党组织设置、党员队伍、统战队伍、党建活动等专项统计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

        (三)校园宣传、意识形态、学术讲座、校园文化活动等专项统计数据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

        (四)学生就业创业、应征入伍、奖惩助贷、学生健康、文体活动、学生社团、团员队伍等专项统计数据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牵头负责。

        (五)校园消防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活动、校园安全风险隐患等专项统计数据由保卫部牵头负责。

        (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高校实验(实训)设备统计表、专业课程、校企合作、智能技能竞赛、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教学教改专项统计数据由教学部牵头负责。

        (七)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学术论文、国际合作交流、外事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状况统计数据由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牵头负责。

        (八)学校招生专项统计数据由招生处牵头负责。

        (九)财务、资产专项统计数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

        (十)校园信息化、图书资料等专项统计数据由图文信息中心牵头负责。

        (十一)校园、办学场地、基本建设、节能减排、疾病防控统计数据由基建后勤处牵头负责。

        (十二)学生体育场地及设施、体育活动、体能测试等专项统计数据由基础部负责牵头负责;

        (十三)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技能鉴定等专项统计数据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计。

        (十四)工会会员、工会活动、离退休职工等专项统计数据由院工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计。

        (十五)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专项统计数据,视实际情况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提供。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门必须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教育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真实、准确提供所需要的基础统计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统计报表流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党政办公室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部门或院系;

        (二)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其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党政办公室;

        (三)党政办公室汇总学校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党政办公室统计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四)党政办公室将统计报表上报相关校领导审阅确认后,报学校教育统计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党政办公室上报校长终审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党政办公室报出。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报表流程

        (一)牵头部门接到专项统计任务后,由党政办公室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部门或院系

        (二)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其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牵头部门

        (三)牵头按要求收集、整理统计数据,经填表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将专项统计报表有关信息与学校教育事业基础统计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四)复核无误后报送其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出,同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定统计报表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分析、归档等工作。

        教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

        统计资料的统计审核人员对其统计、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统计资料、数据连同统计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意见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以制表单位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学校对外发布的基础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学校党政办公室“高等教育学校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对外报出或引用的统计数据出现动态调整变化,须先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员核准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统计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能报出。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院系、处室均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批示、通知、规定,需由学校保管的资料,应按时移送学校党政办公室档案室保存。学校党政办公室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上报的综合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

        第十八条  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将资料外泄。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育统计通报制度,对报送不及时,或存在重大错误、漏报,数据质量较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学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自查、督查、核查、抽查、互查等工作,夯实数据源头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上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