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页
    部门概况
    1. 部门介绍
    工作动态
      管理制度
      1. 上级文件
      2. 校内文件
      通知公告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次数:1953
        分享到: 打印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渝委发〔2015〕12号),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进一步规范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根据党委研究决定,研究提出部署落实 “三重一大”的具体方案。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教学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招生录取、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院级以上重大表彰。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学院党政机构和二级院(系)、院级科研机构、专设临时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或政务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学院大额度资金为预算内10万元以上,预算外5万元以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2.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3.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八)“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3.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4.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九)“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制度。

          1.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2.学院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3.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4.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1.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2.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6.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异议处理制度。

          1.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

          1.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  

          (十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